1. |
考生應攜帶准考證、鉛筆及橡皮擦到考場,缺少准考證者不得入場應試。 |
2. |
非考試用品包括書包、背包、紙張、書籍、收錄音機、行動電話、呼叫器、鬧鐘、翻譯機、照相機、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無關物品均不得攜帶入場,違者取消其檢定資格,且物品遺失亦不負責。 |
3. |
檢定中如經監考人員發現跑錯場次,考生須立即離場,成績不予計分,亦不得要求重考及退費。 |
4. |
檢定時應將准考證置於桌面,以便查驗。如查驗與正本不符,或所繳相片與本人相貌或髮型等不同而導致識別困難者,測驗完畢後覆驗;如仍有識別困難者,則成績不予計分,亦不退費。 |
5. |
檢定時在規定之處作答外,亦不得在試題本、准考證、文具、桌面、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測驗有關之任何文字、符號等,違者不予計分。 |
6. |
請人代考者,連同代考者,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檢定。意圖或已將試題攜出試場或於考試中錄下試題者,將被視為侵犯派普爾試題中心之著作財產權,須負法律責任。 |
7. |
檢定結束時,應立即停止作答,在原位等候監考人員收卷,清點試題後,宣佈結束才可離場。不得再提筆作任何記號或寫下題目,否則以違規論。如經勸阻無效,成績不予計分。 |
8. |
考生入場、出場及考試中,如有任何違反本檢定規定或不服監考人員之指示者,監考人取消其考試資格並請其離場。其成績不予計分,亦不退費。 |
9. |
如有本檢定未列舞弊、不軌意圖之行為,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時,得由監考人員予以登記,再由本檢定中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。 |